— — —
现行限额标准来自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具体以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现行交强险条款为准。 分项的意义在于每一项只能装对应类型的损失。按照现行交强险条款的划分,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装的是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装的是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财产限额项下装的是车辆维修费等直接财产损失。 一笔死亡案件的总损失动辄上百万,18万只是死亡伤残这一格的顶。医疗费再高,死亡伤残项下有再大的空位,也不能挪过去用。格与格之间的墙,正是后面所有计算误差的起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具体到操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给出了法院的分步计算规则: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用一组示例数字走一遍(数字为假设,实际标准以湖北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为准)。假设一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一方损失构成为:医疗费20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0万元,车辆损失2万元,总损失152万元。 第一步,交强险按分项切:医疗项封顶1.8万,只赔1.8万;死亡伤残项封顶18万,赔18万;财产项赔0.2万。交强险合计20万。第二步,剩余的医疗费18.2万、死亡伤残项112万、财产1.8万,共132万,进入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第三步,商业险赔完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自掏腰包。 漏钱往往漏在三处。第一处是诉讼请求只写一个总数。起诉状里若不把医疗费、死亡伤残项损失、财产损失分开列明,法院切分项时缺乏对应关系,商业险应当补位的差额可能被笼统处理,等于替对方保险公司省了钱。第二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主张交强险优先赔付。这笔钱落在死亡伤残项下,若不主动请求在交强险18万内优先受偿,它就会随其余损失一起进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打折。主责七成的案件里,一笔5万的抚慰金按责折算后可能只剩3.5万,而主张优先受偿则能足额从交强险中拿回,差距直接体现在到手金额上。第三处是把项目装错了格,比如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混进伤残项计算,切分后两边的限额都对不上。 还有一层实务提醒:交强险是否严格分项赔付,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判决采取在总限额内打通使用的方式。武汉地区起诉前,建议核对受诉法院近两年的同类判例,把诉讼请求按当地口径搭好结构。这一步做错,差额就是白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注意这条的措辞:只要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没有责任。配合第二十三条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无责车辆的交强险也要在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的额度内承担赔付。现行限额以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交强险条款为准。 场景代入一下。三车连环相撞,A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B车负次要责任,C车正常行驶被认定无责。受害人起诉时通常只把A、B两车及其保险公司列为被告,C车被漏掉。C车交强险那1.8万元的死亡伤残无责限额,就这样留在桌上。对重伤、死亡案件来说,这1.8万虽然占比不大,却是零成本主张的部分,只需把无责方及其承保公司一并列入被告,法院会按各车交强险的赔付规则一并处理。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损害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分摊,最高法道交解释同样设有专门规则,前提是这些公司都到庭。 主张无责限额有一个前提要守住:无责车辆的投保车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同一事故的关联,且受害人一方不存在故意。若事故认定书对无责的认定本身有争议,那属于责任认定复核与重新划分的范畴,与无责限额的主张是两条线,不冲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网站内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