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正属于第一项“医疗费用”的范围。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适用条件,原文如下:(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三项条件在交通事故案件里通常怎么满足?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般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支撑。责任划分清楚、对方全责或者主责,这个条件就比较扎实。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对应的是伤者拿不出钱继续治疗、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实际状态,住院记录、医疗费催缴单、收入证明都可以佐证。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通常看对方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保险赔付能力的案件,法院裁定的顾虑会小很多。 具体操作步骤: 1️⃣ 在起诉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受理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金额(一般以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限,金额要克制,不要把全部预期赔偿都塞进去); 2️⃣ 附上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住院证明、经济状况说明等材料; 3️⃣ 法院认为必要的,可能责令提供担保,此时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用保函代替现金担保,成本远低于押一笔钱在法院; 4️⃣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即可进入执行,对方不自动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有两点要提醒。先予执行针对的是紧急、必要的开支,医疗费最典型,误工费等是否能够纳入,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情况紧急”的兜底条款个案审查,立案时最好由律师根据当地法院的口径来定策略。另外,对方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条规定写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伤者是有利的。 如果案件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还可以了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情形的,可以申请基金垫付,这是另一条并行的救急通道。 先予执行的真正价值,除了拿到钱本身,还在于打破对方的拖延预期。他原本赌你撑不到判决,裁定一下来,这个赌注就输了。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具体怎么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天数。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折算成年化利率约为6.39%。举个可以自己验算的例子:判决确定赔偿20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对方拖着不给,每拖一年,仅加倍利息部分就多出约1.28万元(200000×0.000175×365≈12775元),一般债务利息另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拖得越久,欠得越多,这笔账他自己在执行阶段也会算。 扩大损失同样可以主张。 拖延期间新增的合理费用,比如因延误治疗导致伤情加重、住院时间延长产生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只要能证明与对方拖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原文如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扩大损失的主张对举证要求较高,法院会审查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是所有拖延期间的损失都能获得支持,这一部分建议由律师评估后再决定主张范围。 谈判筹码随之反转。 在加倍利息规则之下,拖延对肇事方从“收益项”变成了“负债项”。实践中,把迟延履行利息的算式和金额白纸黑字摆在对方面前,往往比反复催讨更能推动和解。他拖一个月多欠一千多,拖一年多欠上万,什么时候给钱最划算,他自己会得出结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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